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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的申请

文章来源:成都大观医院  发布时间:2018-10-24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的申请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选择一家门特治疗机构就诊;2、治疗机构医师在有效的认定病种中勾选病种名称及子病种;3、治疗机构医师在有效的认定病种中勾选病种名称及子病种;4、治疗机构专人对初步治疗方案进行复审;5、参保人员刷卡、输入密码,系统判断参保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参保人员在治疗机构办理就诊登记;7、治疗机构打印《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申请表》,参保人员在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注意事项:1、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应在本市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治疗机构就医,一个审核期内不得变更治疗机构。
2、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应根据参保人员通过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具体病情,每3个月为一个治疗期制定一次治疗方案。
3、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应根据参保人员通过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具体病情,每3个月为一个治疗期制定一次治疗方案。
4、门特期间住院的:参保人员在门特治疗期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5、外检: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因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须由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提出意见,并经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确认。外检费用按规定在治疗机构结算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6、外购:参保人员在非特殊疾病门诊选定就诊医疗机构外购药品不予支付。
7、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治疗期间开药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所需资料:
1. 初次申请:1)6个月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认定申请表》、2)认定机构的检查报告及近期有确诊意义的就医治疗资料,6个月以内的出院证明书(原件盖章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原件盖章)、3)身份证、社保卡 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 续办:1)上一季度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2)上一季度门特特殊疾病结算表、3)若有新增病种需要6个月内新增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认定申请表》、 4)身份证、社保卡 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